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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指南

湖南省吉首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时间:2019年12月09日 18:59点击:

湖南省吉首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吉首大学接受社会各界、单位团体、热心人士和广大校友、师生捐赠的社会组织。为推进捐赠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吉首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原则

(一)自主自愿原则。捐赠是捐赠者的自主行为,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团体、热心人士和广大校友、师生员工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参与学校捐赠,捐赠数额不限,个人捐赠、团体捐赠名义不限。

(二)尊重捐赠者意愿原则。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捐赠财物按照捐赠人约定用途安排使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

(三)遵纪守法原则。捐赠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捐赠财物受法律保护,严格执行捐赠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四)专款(物)专用原则。实行专款(物)专用,所捐财物一律用于学校活动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五)捐赠者知情原则。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所捐财物的使用情况,学校定期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捐赠项目

(一)基础设施类:包括资助已建、在建和待建的各种建筑物的修缮改造,校园景观、绿化项目及标志性实物的建设等。

(二)实物捐赠类:包括捐赠图书资料、校史馆等文化场馆展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或其他物品等。

(三)发展基金类:包括设立各类奖学金、奖教金、人才引进基金、学科专业建设基金、学院发展基金、国际交流与合作基金、科技创新基金、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金等。

(四)科研合作类:包括科研项目合作,共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研究中心等。

(五)校园文化活动类:包括学生社团建设,校园文化活动,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学科与技能竞赛等。

(六)学校宣传类:包括资助学校宣传画册、宣传片、校志、回忆录、《锦绣人生》、《吉大人》、校友名录编撰(制作)出版及各类展览;赞助晚会、校友讲坛、学术论坛及活动纪念品等。

(七)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项目。

三、捐赠方式

(一)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实物捐赠或活动资助;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基金会与捐赠者协商确定,报学校相关领导批准。

(二)捐赠可以个人、集体、单位、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校友捐赠也可以依托地方校友会组织实施。

(三)捐款可以通过来校交款、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实施捐赠。

(四)其他捐赠(含实物捐赠)可直接与基金会联系。

四、捐赠鸣谢方式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基金会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一)所有捐赠单位和个人均颁发《捐赠证书》;所有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均列入基金会捐赠荣誉册,存放校史馆永久珍藏。

(二)根据捐赠者意愿,将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在校友会网站和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上刊登鸣谢公告,并通过其他媒体在校内外进行广泛宣传。

(三)捐赠款物达到一定金额的可以根据捐赠者意愿给予捐资项目冠名。

1、捐赠金额或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者,除可享受以上鸣谢外,同时可申请冠名单项活动、专题展览或出版物,以“独家赞助”或“友情赞助”等形式冠名。

2、捐赠金额或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者,除可享受以上鸣谢外,同时可申请单独设立基金并获得基金冠名权。

3、捐赠金额或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者,除可享受以上鸣谢外,同时可依据双方商定的期限冠名建筑物局部功能场所(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等)、校园景观、标志性实物和道路。

4、捐赠金额或价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者,除可享受以上鸣谢外,同时可依据双方商定的期限冠名校内建筑物(如教学楼、实验楼等),并授予“吉首大学教育发展杰出贡献奖”。符合条件的可聘为吉首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或名誉理事单位,确有学术贡献或行业专长,可优先聘为“吉首大学特聘教授”。

(四)对合作类捐赠的鸣谢方式按协议执行,具体包括:科研项目合作,共建院系、重点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及研究中心等合作平台;为学科(专业)、实验室、图书馆建设捐资或捐赠先进仪器设备或图书资料等捐赠活动。

(五)对提供捐赠的单位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的权利。

(六)学校鼓励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统一组织下积极参与捐赠活动,教职工的捐赠同样适用本办法捐赠鸣谢方式中的各项条款。对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校内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七)鸣谢方式的未尽事宜或特殊要求可由捐赠方与校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具体商定。

五、捐赠管理

(一)对外联络与接受捐赠等业务由校友工作办公室或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二)学校各部门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和对外签订各类捐赠协议可以由教育发展基金会或各捐赠接受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但必须报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和处理社会捐赠。

(三)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统一纳入学校捐赠专项账户,由教育发展基金会出具捐赠专用票据和进行鸣谢。

(四)通过银行或各类在线捐赠平台(如支付宝、微信钱包等)向学校捐款,请在汇款单或转账票据或转款备注栏上注明捐赠人的单位、姓名、联系方式、个人毕业时间、原就读专业班级以及个人现任职务、职称、社会兼职等。

(五)对于指定用途的捐资,严格按协议中列明的用途、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等使用;对于非指定用途的捐资,由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设计基金的用途。

(六)募集与接受社会实物捐赠实行报备登记制度,需与捐赠者签订协议,由受赠单位与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定向捐赠物品使用与管理由捐赠受益方负责,非定向捐赠物品使用与管理由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

(七)对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学校或基金会与捐赠者签订协议对工程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学校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六、捐赠联系

联系部门:吉首大学校友工作办公室、吉首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湖南吉首市人民南路120号,吉首大学第十教学楼(齐鲁楼)504室;联系电话:0743—2251212,传真:0743—2251212,邮 箱:279217397@qq.com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吉首大学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银行转账

收款户名:湖南省吉首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银行账号:1915010309200049474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砂子坳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