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校友总会 -- 总会章程 -- 正文

总会章程

吉首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作者:管理员时间:2015年05月26日 00:00点击:
 

吉首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为了充分发挥吉首大学校友的作用,调动校友关爱母校、建设母校的积极性,使吉首大学较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办学规律,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成立吉首大学校友会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与校友的联络,增进与校友的友谊,组织广大校友为吉首大学的发展献计出力,同时,积极为校友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二条 组织校友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学校的知名度,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条 加强学校与校友间、校友与校友间的联系,寻求校友对学校发展的广泛支持。
   
第四条 广泛收集校友的典型事迹,加强对全校师生员工的爱国、爱校教育。
   
第五条 随时了解校友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尽可能为校友们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在吉首大学党委、行政的直接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组织形式,其代表由民主协商产生,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 )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第九条 本会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理事会由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聘请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若干名。

  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由学校领导担任。

  理事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 )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 )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和建议。
  ( )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个别任免。
  ( ) 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及其它人的任免。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
校友办公室,归校长办公室管理,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设若干分会。各分会要遵守本章程,接受本会的指导。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凡曾在吉首大学、原武陵高等专科学校、原湘西自治州卫生学校学习过的预科、专科、本科学生、函授生、夜大学生、干训部学生、进修生、培训生、职业中专学生、子弟学校学生和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含外籍教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以及长沙大学、湖南学院、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湖南女子学院、株州师专专本沟通学生,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 本会内部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 )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 ) 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 )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 )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章 经费及办公地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 ) 学校拨款。
  ( ) 会员会费。
  ( ) 会员赞助。
  ( ) 其它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由吉首大学财务处代管,经费开支须经秘书长审批。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每年会费的数额,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办公地点: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 120 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占会员总数十分之一以上人员联名、理事 10 人以上联名可以分别提出修改本章程的议案,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