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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章程》获省教育厅核准通过并公布实施
作者:管理员时间:2015年06月01日 00:00点击:
本网讯(通讯员 刘仁贵) 2014年12月31日,湖南省教育厅发布《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号)文件,核准通过《吉首大学章程》,这是我省首批核准通过省属高校章程,一共有9部大学章程获批通过。


    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依法治校的宪章,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根本举措,是实现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我校党委高度重视章程制定工作,《吉首大学章程》从2011年启动,于2013年正式起草并讨论,在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通过深入研究、认真起草、广泛讨论、征求意见,几经修改,数易其稿,历时一年多,经校务会审订、教代会讨论表决、党委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7月将正式文本提交省教育厅。2014年12月,经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审议,最终通过核准《吉首大学章程》。
    《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指出,《吉首大学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学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吉首大学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学术权力、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学院管理体制、学校内外部关系等,凸显了学校办学的传统与特色,彰显了现代大学治理理念,是我校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成果。
    《吉首大学章程》分序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分“总则”、“学校功能”、“学校主体、“组织与机构”、“学院和研究院所”、“投入与保障”、“学校与举办者”、“学校与外部关系”、“学校标识”、“章程实施”、“附则”等十一章,一百零四条,1万余字。章程涵盖了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应包括的内容。
    《吉首大学章程》的核准是我校依法治校的重要体现,在我校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吉首大学是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民族地区高校。建校以来,吉首大学立足湖南西部民族地区,凝练了“平民大学”办学理念,确立了“以人名校,以业报国”校训,形成了“凤飞千仞,薪传八方”精神,艰苦奋斗,励精图治,为边远民族地区培养了大量优秀人才,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脱贫致富提供了大量知识文化、科学技术与社会服务,已成为学科门类较齐全、人才培养层次较高、办学实力较强、特色鲜明的省属综合性大学。

面向未来,吉首大学将继续立足湘西,放眼全国,积极探索边远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办学规律与科学途径,致力于知识扶贫、科技扶贫、教育扶贫、人才扶贫,文化扶贫,创新知识和科学技术,培养具有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创新能力和务实作风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全面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教学研究型综合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理清学校内外关系,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依规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吉首大学”,简称为“吉大”,英文全称为Jishou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JSU,网址为http://www.jsu.edu.cn。学校分别在吉首市和张家界市建有校区,主校区为吉首校区。

学校住所是湖南省吉首市人民中路120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学校是非营利事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章 学校功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自主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调整办学结构,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七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和完善学分制。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及社会需要等,自主确立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依法向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相应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学术前沿和社会需求,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致力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并组织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开展各类科学研究,鼓励自由探索和科研创新,形成自身科研特色与优势,促进良好学术生态与优良学术传统的形成。

第十四条  学校推动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紧密结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整体提升办学实力。

第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障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营造宽松而积极向上的学术环境,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倡导学术平等,严格学术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学术道德宣传与学术诚信教育,反对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成果服务社会,积极为地方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持。

第十八条  学校树立主动服务社会意识,构建开放包容、合作共享的社会服务机制,构筑社会服务平台,提高对地方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第十九条  学校利用人才优势充分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为地方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资料、信息、设施、设备等资源开放机制,面向社会提供资源共享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社区服务和志愿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致力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促进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交流融汇。

第二十三条  学校致力于地方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发掘、整理、研究和传播,丰富中华民族文化宝库,发挥学校文化研究、示范与辐射功能,引领区域文化发展,促进各民族间文化交流与文化繁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文化人,推进大学文化和大学精神建设,构建良好文化氛围,增强办学活力。

 

第三章 学校主体

第一节 学 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的在校受教育者。

第二十六条  在籍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充实专业知识、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知晓所修课程的教学计划,选择课程与教师;

()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学术活动,提出学术建议;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评价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品行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在籍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具有社会责任感;

()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为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

()为学生提供学习方法、科学研究、品德修养指导;

()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以及创业、就业指导服务;

()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对学生依法进行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支持和引导;

()关怀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

()明确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维护学生权益的职责,保障学生会、研究生会在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上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学生代表可根据学校规定参加有关会议;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纪律处分、学籍处理等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三十条  在校预科生根据国家有关预科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在校接受培训、成人非学历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贡献公平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相应条件和机会;

()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依法公平享受薪酬、保险及休假等福利待遇;

()知悉学校建设发展以及关涉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就职责权利、聘用、晋升、福利待遇、奖惩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编的其他教职工的权利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另行规定,学校依法依规维护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聘用非事业编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非事业编人员按照劳动合同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尊重和关爱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教师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管理人员聘任制度;

  ()工勤人员聘任制与劳动合同制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校内津贴分配、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落实离退休人员待遇。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就职责权利、聘用、晋升、福利待遇、奖惩等事项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争议,可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组成规则、议事程序等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立德树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及开展社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行为,引领教师为人师表,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四十二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外籍教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享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一节 领导与决策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吉首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以集体研究、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作出决策。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学校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通过校务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行使职权。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节 学术管理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专门委员会具体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依章程履行职能,统筹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规划,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审议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审议学校其他学术组织的设置方案和议事规则;

()评价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评定或授权评定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成果和奖项;

()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指导全校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以及国内外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其他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的事项。

 

第三节 内部工作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规范合理、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原则设置内部工作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部工作机构、总(直属)支部委员会;各工作机构、总(直属)支部委员会依照设置原则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部行政工作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工作机构职能。各工作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运动健身中心、网络中心等服务机构,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利用多方资源为学生与教职工提供服务保障。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学校依法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节 监督与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吉首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监督党员干部,查处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科学发展。

第五十三条  监察室是学校的行政监督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十五条  吉首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其职权主要包括: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等,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校工会,负责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督促会议决议和大会提案的落实。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团代会是学生、团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学院和研究院所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院和研究院所。学院和研究院所作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一般实行院所合一,特殊情况可独立设置研究院所。

第六十条  学院(研究院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提议人员的聘任,对人员进行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或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支持院长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院长每年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学院党总支书记(或学院党委书记)、党总支副书记(或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分工负责。涉及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学术交流合作等事项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涉及干部、奖惩、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等事项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或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学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管理与指导。

第六十五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等。学校依法依规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学校可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分红等渠道获取事业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强化财务运行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建立预算管理体系,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并严格执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重大财务支出、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依规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进行资产管理。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综合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其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产权登记及纠纷调处、监督管理和统计报告制度等。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由学校依法经营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六条  学校遵守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的规定,保护校园文物。

 

第四节 基金会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

()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加强与校友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广泛筹措教育资金,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按照收支平衡、专款专用,支出不超出基金规模的原则进行管理,并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

第七十八条  教育基金会依法对学校各种募集捐赠基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节  保障体系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科学、规范的后勤保障体系。

第八十条  加强体育场()、教职工活动中心、学生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维护。

第八十一条  学校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与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办学。

第八十三条  举办者对学校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监督、考核;

()任免学校校级领导干部或规定产生办法;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十四条  举办者对学校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保障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持续改善,

()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外部环境,保证学校全面实现基本职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学校与外部关系

第一节  外部监督与社会合作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价。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在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指导和支持的社团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参与审议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

()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

()推动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校发展。

理事会的章程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就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外合作办学、争取社会资源等重大事项咨询校外专业人士或社会中介组织的意见。

第八十八条  学校与社会各界开展广泛合作,提供社会服务,争取社会支持。

第八十九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与科技文化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二节  校友与校友会

第九十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以及曾在学校工作过或曾被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或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人士。

第九十一条  校友会是由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校友会依法依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可依具体情况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分支校友组织。

第九十二条  学校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建设事业,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的事业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徽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为展翅飞翔凤凰图案,代表学校精神,下方有“1958”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端为“吉首大学”中文标识,费孝通书写,下端为“吉首大学”英文大写。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费孝通题写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校徽。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吉首大学校歌》,胡炳章作词,王立平作曲。

第九十六条  学校确定912为校庆日。

 

第十章  章程实施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颁布施行后,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对章程内容向校内外进行宣传教育,确保章程执行。

第九十八条  成立大学章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根据章程的规定,对学校的管理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与修改,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章程的实施细则,按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九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为章程校内执行监督机构,监督章程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等的举报和投诉,并按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处理。监督机构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一百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章程草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校长签发,上报湖南省教育厅申请核准。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并备案,学校予以发布。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情况,适时修订本章程。

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校务会审议,学校党委同意后进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务会提议修改,经学校党委同意后进行。

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一○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自20141231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