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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南省吉首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Jishou University of Hunan Province”,简写:HNJSU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在湖南省居住、工作的吉首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经湖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继承和发扬吉首大学的优良传统,为吉首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为湖南省的社会经济发展建设贡献力量。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的章程,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教育厅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地为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120号(吉首大学砂子坳校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服务会员,服务校友和学校,服务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与交流;

(二)编辑出版《吉大人》等与校友相关的内部刊物,开办本会网站、微信、QQ群等电子媒介;

(三)组织开展各类论坛、讲座、学术交流与培训,促进湖南校友与国内外校友的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校友之间的联谊活动;

(五)加强会员的联系,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会员的各项优势,共同促进湖南地区的经济发展建设;

(六)为本会和学校的建设发展筹措资金,接受捐赠。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有关本会单位会员的规定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真实意愿;

(三)曾在吉首大学学习工作过的师生,或曾在原湘西州卫生学校、原张家界武陵高等专科学校学习工作过的师生,或曾在吉首大学各类学历教育及培训过的学生;对非吉首大学校友但对本会的建设与发展有显著贡献的个人,经本会理事会同意,视不同情况可分别授予本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名誉理事、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发给入会通知及会员证。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培训等各类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为本会的建设与发展出谋划策贡献智慧。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个人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相关筹备工作。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2人,副会长若干人。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选聘名誉会长。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或解聘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成立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增补和更换本届理事,推荐下届理事人选;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人数为20人以上,90人以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是本社团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议审议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吉首大学校友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包括以下各项:

(一)注册资本;

(二)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

(三)社会各界(含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日常办公经费为学校划拨专项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有利于支持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的原则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吉首大学校友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秘书处。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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